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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恶意举报他人公司违规牟利”是否构成犯罪?


一 检索目的
最近有大量客户因营销宣传中存在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情况被职业投诉人、打假人投诉至行政部门,并且告知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必向被投诉人隐藏个人信息,被投诉人接到投诉信息后,联系投诉人,投诉人会要求给予一定金钱就撤诉,已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多次利用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通过举报等方式胁迫机构支付金钱的,是否构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二 检索结论
1.打假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打假人向卫健委、市场监督等部门投诉举报,最终目的并非为了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从而进一步获得奖励,而仅是将该投诉举报作为向商家施压威胁的手段,具有非法占有商家的财产的非法目的。
2.打假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打假人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同时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打假人要向相关部门举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营销宣传的违规行,轻则可能被罚款,重则可能被停产停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旦被告人以此相威胁,必定会让相关商家陷入恐惧。所以以此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3.医疗机构基于恐惧心理向打假人支付了钱款
敲诈勒索罪中医疗机构支付钱款系因被威胁、胁迫造成心理恐惧后迫不得已而支付。本案医疗机构因恐惧心理支付的和解金等,系因惧怕打假人不断投诉、诉讼,为了维护经营减少投诉而迫不得已支付的钱款,和解金只是打假人敲诈勒索被害医疗机构的幌子。
综上,打假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若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 有效的法律检索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5.《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7.《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 有效的案例检索
1.王海东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5刑初374号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海东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本市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被害单位为目标,通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从而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东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海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范旋东涉敲诈勒索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
【案号】(2021)沪0109刑初621号
被告人范旋东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欲通过网上投注XXXX赛事牟利,遂通过微信、QQ等联系XXXX电竞选手即被害人余某,希望被害人余某在电竞比赛中放水打假赛,在被害人余某未明确允诺打假赛及保证输赢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范旋东自行并邀约他人下注,后投注失利。被告人范旋东遂将载有其与被害人余某沟通打假赛的聊天记录等的PPT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并以曝光被害人余某打假赛、向被害人余某所在俱乐部、游戏联盟举报等为要挟向被害人余某索要钱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旋东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3.张俊杰、王威祺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4刑初2283号
【案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张俊杰纠集被告人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预谋利用医疗美容机构违规违法情形进行“维权”索赔,张俊杰教授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联系医托、查找医美机构违规违法情形、举报途径等方法,安排上述三名被告人进行“维权”演练,后被告人张俊杰与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约定好索赔收益分成,并购得摄像手表、支付5万元本金进行美容医疗“维权”索赔。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威祺、顾文君根据张俊杰提供的信息至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的上海美赋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赋医美门诊部)进行美容咨询时,发现该医美机构有多处违规情形,遂使用摄像手表拍摄面诊经过并支付62,500元美容费用,其中5万元为张俊杰提供本金,另外1万余元由顾文君垫付。同年7月17日,被告人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至美赋医美门诊部进行索赔,要求退一赔三,协商过程中王威祺等人采用举报投诉、法院诉讼等方式进行胁迫;同年7月24日、25日,被告人王威祺、顾文君再次至美赋医美门诊部采用向有关部门举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冒充律师等方式继续进行索赔,美赋医美门诊部被迫答应额外赔偿62,5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结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威祺、顾文君、王伟城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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