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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应被罚,职业打假人是讹诈还是维权?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带货成为很多商家和个人选择的一个方式,许多实体经营者纷纷加入电商大军,同时也带动了许多地方农产品与特色美食的推广。但在许多抱着“利益至上”的人群中,有许多人打起了自己的小心思,用许多三无产品,以次充好,来用低廉的价格与特殊的销售模式来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其销售的产品,带坏了真正好产品的口碑,降低了网络产品的信誉度,冲击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在这一前提下,打假人出现在了大家的视野中,本身打假人的初衷是好的,他对净化市场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利益的驱动,有些人的动机开始不纯了,甚至出现了许多商业化的打假公司,把“打假”变成了“假打真敲诈”,把“净化市场”变成了“扰乱市场”。近期一则重庆扣肉打假案将职业打假推向了风口浪尖。然而“150碗熟肉”的余热还未过,“80多斤的羊肉”又上了热搜。
4月25日,经甘肃的一对夫妻经营的牛羊肉店铺的店主反应,自己也遭遇了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起因是今年3月,甘肃省的一对夫妻开了一家网点,售卖当地的特色羊肉,在3月20日,一名顾客在这对夫妻经营的店铺内下单2斤东乡手抓羊肉。这名顾客在收到货物后表示“尝了羊肉,感觉很不错”,并以家中要清明祭祖为由要订购大批牛羊肉。随后,这名顾客又下单买了80斤牛羊肉,总价为7552.5元。店家本以为是羊肉质量上佳,深得顾客喜爱,并且店铺刚开始营运就有这么大订单是一个好兆头,没曾想事情并非这么简单。顾客收到第二批羊肉后,要向店家退掉之前的2斤羊肉。因为是新店,如果收到投诉会影响店铺信誉,所以店主就同意了顾客的退货要求。后来,在4月初,该顾客以这家店铺售卖的商品是“三无产品”为由,索赔7万余元。
“三无产品”指的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对此,《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商家提供的照片来看,该网店网店具有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而这80斤的散装羊肉用真空包装打包好后,装在几个大的泡沫箱里。泡沫箱外标注了生产日期、生产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但散装包装袋没有标注。难道这样算是三无产品?这是否算是法律上规定的“假货”呢?而索赔方的二次购买又算不算为了索赔做铺垫呢?这又是否算是法律规定上的敲诈勒索呢?索赔方的这次维权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维权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任何人不能利用他人的违法行为牟利。
有法院在裁判中认为,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牟利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的知假买假、利用买假牟利者,不能认定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以说最后索赔方能否索赔成功,还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
其实国家对于这些食品包装不合格的农商户,都是以耐心科普法律知识为主,极少动用罚款。却被有心人钻了空子。自以为是用法律的形式来捍卫自己所谓的权利,其实背地里全是为了私欲。如果这些打假人能采取另一种方式,把线索提供给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不仅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也可能因此出现一家味美质优的食品服务者呢。可他们偏偏反其道而行,大量购买然后请求大额赔偿,这样的行为和诈骗又有什么不同。如果这样的事情在社会上形成潮流,众多之人纷纷仿效而行,以后的社会,只能人人自危,而诈骗犯却可以横流,这样真的就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吗?所以说,提供打假线索是我们的责任,但打假是执法部门的事,作为个人的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职责。我们不是执法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我们的权利,可如果以此为业去求取不义之财,不仅不道德,与法律也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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