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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假维权之名,行不当牟利之实?获刑!


近日,由中山二区检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航、王某鹏等人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获有罪判决,有力打击了此类通过投诉威胁商家企图牟利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航与王某鹏成立了一打假工作室,雇佣了钟某、李某钧、王某泽、谢某榕、刘某威、谢某帆及阮某聪、颜某祥、何某朋、黎某斌(均另案处理)等人,由王某航指导上述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宣传语中带有极限用词、“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广告语的商家,王某鹏提供资金给上述人员在网站购买该类商铺的商品,购买后立即申请退款,并以商家夸大宣传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商家进行投诉。
商家得知被投诉后,根据上述人员所留的电话号码与之联系,并被威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撤销投诉,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处罚而向上述人员支付钱款。上述人员收到商家支付的钱款后即撤销投诉,如遇商家不愿付款,则继续以投诉、控告为由要求对方赔偿,所得款项由王某航、王某鹏与投诉索赔人员按照7:3的比例分配。
期间,王某航、王某鹏及相关人员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86467.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并完善证据,对该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大量书证材料进行甄别分析,依据已有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王某航、王某鹏等8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王某航等人利用商家害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心理,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航等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山二区检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中山二区检指控意见,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航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本是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武器,不应成为开展敲诈勒索的作恶工具,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切记要知法懂法守法,只有合法经营才能让“打假党”无缝可钻。如商家遇到恶意敲诈等,应注意留存转帐单据、聊天记录等信息,交由警方或相关部门核实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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