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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美的集团股份公司是 “美的”系列商标权利人,且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等一系列商标,该系列商标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美的集团股份公司将“美的”系列商标许可给美的公司使用,并授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商标维权活动。而XX销售网点长期大量销售侵犯“美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美的”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YY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并扣押了XX销售的案涉侵权产品。随后,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将XX销售网店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的”、等一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美的公司经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并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
同时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被告XX销售网点的主体身份问题。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提交的YY工商行政执法资料显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系“C电器”,其经营地址位于H省H市场。而原告美的公司提供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本案所列被告个体工商户“XX销售网点”的经营地址位于H省XX现XX小区XX号。原告未能举证证明“C电器”与个体工商户XX销售网点之间的对应关系,亦未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本案所列被告XX销售网点销售。
案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判断涉案侵权产品是否系侵害原告享有诉权的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据YY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工商所虽查扣了经营者XX销售的部分产品,但因第三方打假公司的原因未对XX的销售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未保留任何书面材料,查扣的产品亦无法向法院提供。原告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四《YY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及所附照片因系复印件,YY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未盖章证实其真实性,法院未予采信。故原告美的公司未能提供涉诉侵权产品的照片或实物等能够充分反映产品所标注的商标特征的证据供法庭比对和判断,法院无法对涉诉侵权产品的商标与案涉“美的”系列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作出判断,故而无法判断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成立与否。
综上,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本案中原告美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本案所列被告XX销售网点销售,亦未能提供涉诉侵权产品的照片或实物供法庭比对和判断,原告美的公司主张被告XX销售网点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证据不足。在侵权不成立的基础上讨论侵权责任没有意义。由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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