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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服装企业,其自创品牌“歌莉娅”服装,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在全国各大省、市均设有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点,在全国均享有较大知名度。2010年2月14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XX系淘宝网店的经营者,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店铺“歌家品牌衣衣坊”,从事服装经营业务。XX在明知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知名度的前提下,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艾妮歌莉娅斯”名义陈列、宣传及展示服装产品,共涉及三十三款服装及链接,并实质专用于销售。格风公司认为XX的行为己构成对自己公司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XX在与格风公司(2018)浙0110民初21383号商标侵权案中达成和解后,仍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继续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歌家品牌衣衣坊”上售卖侵权服装,侵权恶意极其明显。
另外,针对同类侵犯“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淘宝网店,格风公司长期向淘宝公司提起了批量的维权投诉,但侵权行为仍无法得以抑制,淘宝公司明显过于消极,甚至助长XX的侵权行为。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XX和浙江淘宝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格风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相应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格风公司指出被控侵权服装实物并非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且XX所售服装并非装并非自己公司所产和自己授权生产的服装,同时还指出该批服装与正品的区别,因此,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被告XX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XX在32款商品名称、品牌授权使用“艾妮歌莉娅斯”,该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歌莉娅”,与涉案商标整体构成近似,该些商品均为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XX服装店未能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控32件侵权商品链接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被告重复侵权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45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格风公司主张淘宝公司应在存在大量侵权案件的情况下对卖家上架的链接尽到主动审查义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链接并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信息,涉案商品链接业已删除,淘宝公司已尽到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X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存侵权服装;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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