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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类百果园诉35类百果园商标侵权


东方祥麟苹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东方祥麟公司”)是第1466895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0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等商品上。2011年12月,第1466895号商标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2月,第146689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鲜水果”上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海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深圳百果园公司”)是第6807648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1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6]211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百果园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百果园及图”为驰名商标。
东方祥麟公司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门头上、在经营场所内的玻璃上贴的标语、墙面上的宣传条幅、价格标签、产品包装盒、服饰手套以及在名片、小票、官网、微博、小程序、手机APP、第三方电商平台(大众点评、口碑、饿了么、京东到家)中使用“百果园”中文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深圳百果园公司对其有在上述场合使用“百果园”文字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是对第6807648号等商标合法合理使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是深圳百果园公司能否在零售服务中使用其在商品国际分类表第35类中“替他人销售”类别享有的注册商标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在2007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第八版《区分表》对第35类商标的注释中规定:“本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但我国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的第九版《区分表》中已删去前述内容,且第九版《区分表》关于商品零售服务依然没有设立单独的商标类别。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数商品零售服务企业通过在《区分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上注册商标,例如“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并将上述注册商标实际上用于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用来标识零售服务来源。由于实际经营中大多数零售商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实际上用于商场、超市的商品零售服务,而且商家们的这种实际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也明确地向相关公众传达了同样的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类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就是商场、超市等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因此,可以认定大部分的零售服务商及广大消费者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逐渐认可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标可以用于标识商品的零售服务。而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是水果及其他干果等商品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与其它商场、超市的零售服务并无本质区别,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其享有的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实际就是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于零售服务,属于对该商标正当、合理使用范畴。而正是由于深圳百果园公司长期持续在其陆续开设的遍布全国的上千家实体门店中广泛、大量使用其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的行为,使得广大消费者逐步认可、接受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水果零售服务,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商标驰字[2016]211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百果园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果园”商标为驰名商标,从侧面佐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深圳百果园公司将其注册在《分类表》第35类中注册“百果园”商标用于水果零售服务的行为也是认可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主观上深圳百果园公司没有攀附东方祥麟公司涉案商标的恶意;客观上,两者对各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二审法院从而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侵害东方祥麟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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