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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打假”和“假打”法律界限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虽说职业索赔在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打假索赔与违法敲诈勒索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边界。两者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假索赔固然具有占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占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则不同,不法分子所要占有的,是法律不允许据为己有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该法保护。职业索赔往往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这些职业索赔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利用商品在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恶意索赔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对诚信、公平的社会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当前,职业索赔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对于借打假之名暗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司法、执法力量严厉打击。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相关立法,制订明确的政策法规来规制职业索赔行为。而作为商家,也应坚持依法经营,避免留下把柄。如此多管齐下,互联时代的市场经济才会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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