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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被侵犯,经营者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
裁判要旨
原告A公司是第16901422号“鱼无双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在国际分类的43类。
被告B餐馆在店面门头、外墙、店内菜单、餐具、名片及服务员服装、商场外墙宣传横幅上均使用了横排或竖排的“魚無雙”文字,使得相公众误认为该门店是原告“鱼无双”火锅的分店或加盟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原告商标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侵权店招,停止使用店内所有印有“鱼无双”标识的用具(包括并不限于餐具、点菜单、员工服装、名片),店面外部有“鱼无双”标识的宣传全部立即整改,并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00000元。
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沈斌餐馆在店面门头、外墙、店内菜单、餐具、名片及服务员服装、商场外墙宣传横幅上均使用了横排或竖排的“魚無雙”文字,“魚無雙”文字虽然与第16901422号“鱼无双及图”商标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读音、含义上完全相同,在汉语表达习惯中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被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法院最终综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进行点餐消费、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出了餐饮费、公证费、律师费)。
律师观点
当经营者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收集并保全线上、线下相关的证据;其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先进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选择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会根据违法经营数额进行相应罚款。另外,被侵权的主体可同时请求工商行政部门组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治中国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发生侵权纠纷后, 被侵权的主体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具金额,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损失金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均无法确定的,由法院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综合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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