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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也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商标保护是“百年老店”必须要跨越的坎。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造了一个好的品牌,可是不经意间发现这个品牌就烂大街了,各种偷天换日、瞒天过海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小龙坎”事件就是明证。那么,在真实的案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警示的地方呢?面对商标侵权,我们如何维权呢?
一、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在一些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生产侵权产品的公司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或者生产侵权产品的商家已经注销等,那么此时,对于被侵权的公司来说,向生产侵权产品的公司主张权益就存在困境。一种困境是找不到明确的被告;一种困境是案件胜诉,但是被告已经没有了相应的履行能力。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规定将商标侵权的主体由生产者扩展到了销售者。
二、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八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方式。那么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决侵犯商标权的主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三、如何理解“能够证明该商标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很多人将该条理解为只要自己能够提供购买渠道,譬如能够提供发票、提供供货方就可以免责。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条的含义是指:销售者要证明被侵权商品系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单位所生产售出或证明其销售的被侵权产品系注册商标权利人直接生产。
商标侵权是复杂的案件,在遇到商标侵权案件时,或者被诉商标侵权时,建议积极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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