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总被食品包装标识误导?法官教你如何维权索赔


消费者拆开食品包装前,只能通过食品标签标识了解食品属性,但目前包装标识错误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又向谁主张多少赔偿金额呢?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向广大消费者教授遇到该类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判例
脂肪含量不真实 生产商被认定欺诈
李先生买了一箱名牌夏威夷果,食用时发现口感过于油腻。夏威夷果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100g产品中脂肪为24.7克。但李先生送至检测公司一检测,结果实际脂肪含量远高于标注值。于是李先生起诉商场和生产厂家对消费者欺诈,要求3倍赔偿。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夏威夷果包装标签存在瑕疵,导致李先生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口感等产生错误预期,生产厂家应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而商场作为销售者,提供了收货文件、发货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等证件,法院认为商场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其行为不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欺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宋硕、马欣介绍,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主要有3种:一是漏标,即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质量等级、产品类型、适用标准、营养成分及含量、配料成分及含量、添加剂、警示语、证书等没有标注;二是错标,即上述标签事项标注错误;三是无标,即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针对部分包装标识问题,消费者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此案中为何只判决生产商承担责任,未判决销售商承担法律责任?法官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果包装标识错误,构成欺诈,即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食品价款的3倍赔偿。因包装标签对营养成分标识存在错误,消费者在消费时受到误导,对食品营养和口感产生错误预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3倍赔偿。但如果商家能够提供相应规定、合同、单据、检验报告等文件,证明其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并无欺诈的故意,则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
包装无保质期 销售商被判赔10倍
赵先生在超市购买了200元的一瓶葡萄酒,后来发现葡萄酒包装上找不到生产日期,遂起诉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其10倍赔偿。
法院认定赵先生提供了食品实物及购物小票,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对售卖的产品应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食品包装没有保质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超市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因此,超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赵先生进行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宋硕、马欣法官据此认为,如果包装标识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主观上明知的经营者要求商品价款的10倍赔偿。
如果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或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法官认为,经营商家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若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食品上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可向销售商家或生产厂家主张价款的10倍赔偿。
上一篇: 晋华美光案结果将出 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无关
下一篇: 美容体验要小心 造成损害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