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日益增多商标权纠纷案件,进一步审理好
商标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厘清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归纳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下发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该审理指南从审理思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抗辩事由、民事责任、驰名商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今后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内容)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
一、审理思路
(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三)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
(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五)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六)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包括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1、商标注册人
是在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权利人。
2、利害关系人
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后,受让人有权对公告之日以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
(一)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权利。
(二)权利状态
1、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为准;
2、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类别和项目为准;
3、受保护的注册商标应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