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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假公司:新闻报道如何避免侵权?


上海打假网:案情回顾
原告是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人员,案外人李某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购车后,李某使用车辆近一年后发现车辆表显有问题,并向被告某新闻中心反映,被告将其工作人员协商解决的视频经编辑发布在抖音APP平台上。原告称被告未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就将双方的调解视频恶意剪辑发布在公共平台上,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负面影响,极大地贬损了原告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
兴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在征得原告及案外人的同意后,对双方争议的机动车里程数问题进行采访并录制视频发布,发布的内容系买卖双方对机动车购买情况的陈述及意见,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被告该报道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原告名誉等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媒介作用,如何在报道中规避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发生?首先应做到报道内容是真实的、信息来源是合理可信赖的;同时造成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社会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对于报道内容要多方印证,履行必要的合理核实义务;最后采访内容要理性客观评论,避免情绪化、夸张化表述或者评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捏造、歪曲事实;
(二)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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