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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发布官方“打假声明”,“打假者”被判赔5万元


打假网:互联网信息因其发布媒介便捷、信息生成多源,往往真假难辨,甚至就连官方的“打假声明”也可能暗藏玄机。近日,我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中,一家农药公司在其官网公开发布一篇针对淘宝店铺的“打假声明”文章,虽然文章浏览量仅71次,但这家农药公司却被判赔5万元,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案情回顾
原告淘宝公司系网购零售平台淘宝网的运营公司。被告北农华公司系一家生产、研发、销售低毒农药制剂、肥料、化肥的企业。2021年6月1日,北农华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北农华官方打假声明:我公司产品不在任何网络渠道销售》一文,文中载明“但时至今日,北农华产品仍被淘宝商铺及其他网站肆意销售,误导和欺骗一直信赖并支持北农华的葡萄种植户们” 、“不要相信在淘宝及任何网站平台的非法经营”、“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淘宝销售北农华公司所有产品”、“对于这些未经授权私自在网络渠道售卖的违法行为”等文字内容和使用标识了“假”字的淘宝商品的截图和淘宝店铺的截图的图片内容,截至庭审时,该文章浏览量仅为71人次。
淘宝公司认为,北农华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连续三个月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北农华公司辩称,其生产的产品均为线下销售,涉案店铺与北农华公司均没有合作,北农华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为假冒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体商誉的主观故意、过失;淘宝公司为网络销售平台,不是实际的销售者、经营者,非适格原告;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71,不足以影响任何主体的商誉;淘宝公司要求北农华公司致歉以及1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与北农华公司拥有相同的潜在消费者群体,二者之间既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客观上具有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北农华公司指控的淘宝店铺有市场渠道合法取得北农华公司的产品。北农华公司在未购买商品并确认产品真假,且无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表涉案文章,将网络渠道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行为表述为非法经营,将涉案店铺及所售的产品定性为“假”,北农华公司发布的上述虚假信息,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涉案店铺所售相关产品为假的认知,因涉案店铺均在淘宝网上运营,涉案文章多处明示淘宝网上有假货销售,损害了淘宝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北农华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余杭法院综合考虑淘宝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北农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北农华公司承担五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连续七日在其公司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称为商业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战略资源,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他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评论,但该评论应秉承诚信原则,合理公允且客观真实。
如缺乏确凿证据,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损其他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发布类似的“打假声明”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切勿罔顾后果而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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