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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师”获利十余万涉嫌敲诈勒索!


近日,靠“打假”月入过万,年仅18岁的广东“职业打假人”陈之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侦查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2021年2月,刚刚满18岁的陈之强就迫不及待地开启了“职业打假”生涯,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在广东徐闻县法院起诉的类似案件高达800余宗,获利十余万元。
不过,陈之强的“如意算盘”并没有打多久。徐闻县法院认为,陈之强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协,多次索取商家钱财且数额极大,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随后,法院将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当地公安局决定对陈之强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
“职业打假人”
不算是新鲜事物
不久前,姚某荣、张某波夫妇带领着老乡、亲戚,借着打假的名义,以购买过期商品向商铺经营者索要“赔偿款”的方式赚钱。其间,他们驾驶小轿车前往安徽、湖北、重庆等地寻找小超市、食杂店,每到一处,这个团伙便安排成员故意在多家小商铺内购买过期或临近过期食品,以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为由到当地医院自诉病状就诊,然后拿着相关诊断记录采取现场吵闹、向管理部门投诉等手段索要“赔偿”。事发时,他们已经共同作案73起,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最终,他们都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决,时间最长的姚某荣要在监狱里反思8年……
打假不能“瞎打”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有些读者可能会认为,商家的商品有问题才会让人有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能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但事实与想象往往相距甚远,职业打假人只关注钱能不能到自己兜里,根本不算是消费者,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法规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同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2019年5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此可见,国家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降低监管成本。而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诸如打着打假或举报的旗子敲诈勒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商家首先应该苦练“内功”,让生产经营合法依规。同时,想要区分职业打假人主要看这几点,应当警惕:
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进行购物,大批量购买,数量超过合理自用;
多次举报商家,反复诉讼;
善于钻法律空隙和漏洞,并且利用法律漏洞来要挟敲诈卖家。
他们几乎从不真正关心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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