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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近日,长春经开法院审理了一起打假案件,但打假者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而且对于判决结果打假者并未提起上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利某去贾家烟酒行购买茅台酒(文中人名、烟酒行名称均为化名),经过前后几次进店观察与核对,钱某买下贾家烟酒行的两瓶茅台酒,并全程拍摄了录像,在其走出烟酒行之后,钱某对两瓶茅台酒瓶体进行日期标记的过程也录制了视频。

第二日钱某便驾车前往北京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两瓶茅台酒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结论:钱某提供的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钱某拿到《检验报告》后,火速到法院起诉了贾家烟酒行,并要求十倍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读到这里,大家一定认为烟酒行售卖假酒可恶,钱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但案件的走向却和设想的不同。开庭时贾家烟酒行的经营者对卖给钱某茅台酒的事实并不否认,但辩称钱某送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两瓶茅台酒无法确认是其出卖给钱某的酒。钱某当庭提出申请,申请调取送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两瓶酒样。主审法官王占峰向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函,询问钱某送检的过程、钱某送检的酒样在检测后如何处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回复:钱某与国家质检中心就检测签订了协议,钱某在检测时自称不用于诉讼,因此送检过程并无影像资料留存,检测报告作出后20日,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酒样销毁。至此,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钱某对于判决内容也并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像钱某一样想通过购买假货获取高额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但他们对于法律规定了解的可能不是十分透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不是消费者的定义,而是该法的调整范围,本案法官认为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给了明确的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再次提醒大家理性消费,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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