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驰名商标维权判赔300-诉讼费300=0


7月26日,不小心看到一份商标民事案件判决书,原告“富安娜”商标200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赔原告3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
不用找零,是不是很......完美♂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9日,太原市尖草坪区市监局认定被告波涛娜商行销售的床品侵犯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公司商标权,作出草坪市监商罚字(2020)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的“富安娜”夏被19条、蚕丝被4条并罚款10000元。
告于2020年11月10日缴纳了罚款10000元。
原告深圳富安娜公司随后委托律师起诉索赔6万元。
被告辩称:
2020年5月25日,被告通过网络联系上卖家,购入了夏被20条、蚕丝被5条。被告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不知道自己购入的是假冒产品,被告也是受害者;
第二,被告不是厂家,只是一个小小的二次购买销售商,网上那么多假冒产品,原告应从源头查起;
第三,卖家电话已停机,微信也拉黑......原告应把制造假冒产品的生产厂家彻底清除。原告的过错不能让被告承担,原告也不应该因此获益。由于原告宣传不到位,使被告无法区分真假;
(好有道理的样子,一时竟无法反驳)
第四,原告让赔偿6万元,被告的店铺总共注册资金5万元,做的是小本生意,加上疫情等影响,答辩人的生意是赔钱的。答辩人只销售了一条夏被......且工商所已进行了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影响力:
2009年4月,原告名下第855400号“富安娜”注册商标在第24类床上用品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第4169736号“富安娜”商标于2010年3月获称广东省著名商标等。
法院认定被告获利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网购标注“富安娜”蚕丝被5条,每条进价60元;夏被20条,每条进价25元;
被告销售蚕丝被1条、销售价每条80元;夏被1条,销售价每条35元。
由此可知,被告销售蚕丝被一条的利润为20元,销售夏被一条的利润为10元。被告购进蚕丝被5条、夏被20条,其销售利润为300元。
法院判赔300元
法院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告应当承担300元的赔偿责任。
没有提到合理开支?
法院说了:“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赔300元!好像也没有哪里不对是吧~
而且,300元也不是知识产权案件判赔最低的,比如知产库曾经发过某著作权案判赔60元。
没有票的律师费要不要支持
判赔60元的案子,毕竟还支持了一定的律师费,不在意金额,关键是支持了律师费,这就很开心......很安慰~
而判赔300元的案子,法院对合理开支十分感动然后拒绝了原告。
原告确实委托了外省律师来出庭参与庭审,但是,开庭需要高铁或飞机及住宿的话,原告你为什么不交出高铁票飞机票住宿发?尔安敢藐视法庭?交不出就是没有,没办法。♂
那么,是不是不交票就不支持律师费呢?
还真不一定,请看大屏幕:
2020年6月,北互(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案中认定:
“原告主张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参与,故对本案的律师费酌情确定为**元。
2021年7月,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2号案中认定
“**公司主张本案中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考虑其为本案诉讼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可适当予以支持。
部分法院,今后,或许,是否,可以,参考一下?
哦,诉讼费忘了说:诉讼费1300元,原告承担300元,不偏不倚,公平合理~
其实,原告不用交诉讼费了:
跟被告说一声,300元诉讼费一并承担,300元赔偿正好抵销,都不带找零的,+300-300=0,完美!
人世间又多一个胜诉案,知识产权又将迎来一个春天!
上一篇: “三菱”风波后,国家层面开启了检验检测报告的打假活动!
下一篇: 注意!标了“保质期”的葡萄酒很有可能被职业打假人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