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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阮某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
广东某利机器有限公(权利人)报案称前员工阮某某于2006至2016年担任该公司维修员及顺德地区代理销售商期间,与公司签订多份保密协议,约定应当保守任职及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阮某某离职后通过隐形股东的方式伙同他人成立了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某公司在短时间内生产并销售与某利公司相同的产品,侵占某利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执法机关在某公司的技术员电脑中、经营场所查获大量涉案技术图纸,经司法鉴定有58张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阮某某罚款38万元。
当事人某公司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阮某某存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某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若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取,企业将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甚至生存危机。
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震慑了企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违法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来源:广州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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