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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商标侵权如何赔偿,是怎样的?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遭受商标侵权的案件不尽其数,一些同行或恶意竞争者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涉、妨碍商标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最终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规定中商标侵权如何赔偿,是怎样的?
因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失的,侵权人需要对商标权人作出赔偿。
在对商标侵权作出赔偿的时候,赔偿数额一般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盈利,或者是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为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限作出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案件赔偿的相关证据中,权利人较容易就许可合同进行举证,但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该证据内容。理由在于:
(一)许可合同未备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权利人将一份违背行政管理的合同确定赔偿额,略为不妥;
(二)许可合同是否履行。法条规定可以许可费用计算赔偿标准其目的系在以权利人本应获得的许可最终未获取,则法院直接判决侵权方支付该费用,但若权利人本身便未许可他人,仅直接以未履行的一份合同要求侵权方承担责任,与填平原则相违背;
(三)许可费用不仅有商标的许可,在一般的许可合同中,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用可能包含使用商标费用、员工培训和资料、门店装潢,特殊行业还包含协助申报特许经营许可证、提供行业分析等等等等,然而该法条内容仅以商标的许可费用为基准,基于无法确定许可费用中使用商标的许可比例,故许可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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