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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六个核桃商标“维权”被否?六个核桃也需要补补脑?


遇到山寨品牌不要慌拿来“copy”一下,从此“康帅博”“粤利粤”“雷碧”“六个核弹”一类的雷人山寨品牌层出不穷。
但时代变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家开始自觉抵制山寨,李逵遇李鬼的山寨品也开始放弃挣扎。
但总有那么几个山寨产品想“抄近道”垂死挣扎,“六个核桃”在经历“七个核桃”“八个核桃”“六个铁核桃”的折腾后……
一句“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让人记住了六个核桃品牌,六个核桃与养生核桃的商标纠纷案有果,“经常维权,多喝六个核桃”也成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诉人枣庄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养元公司及原审被告唐某、福旺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审理终结。
检索中国商标网可知,“六个核桃”商标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最早在2006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上。
而后多年,该公司又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个“六个核桃”商标,且多数已获准注册。
而被诉商标侵权的枣庄商贸公司,据查暂时并未注册有关“核桃”商标。
但在2016年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养生核桃包装箱”“养生核桃手提袋”的作品,2017年获准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颜色、立体图形近似,且与养元公司产品系同种商品,侵害了养元公司的商标权。
此外,“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与养元公司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品识别度,应认定为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
福旺公司作为养元公司同行业企业、枣庄商贸公司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知悉涉案商品知名度,故有利用养元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枣庄商贸公司不满一审结果,对此。二审法院针对一审结果争议点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呼叫、含义并不相同,在各自规范使用的情形下,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诉标识与第13777350、13777351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虽在构图、颜色组合和排列等相似,但因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的文字内容并不相同或近似。据此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养生核桃包装袋虽在外观设计上与养元公司第16130852号涉案商标相似,但因双方最具有显著性、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分别为汉字“养生核桃”与“六个核桃”不构成近似。据此,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枣庄商贸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此外,二审法院认定枣庄商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福旺公司的主观故意,枣庄商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100000元。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商标领域“抄近道”“搭便车”行不通。想在行业内稳步前进建立品牌,做好商标布局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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