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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司如何协助企业开展反腐败调查
近年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本文所称“企业”是指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因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调查不纳入讨论范围),严重困扰着企业实控人和经营者。因此,企业反腐败调查已经成为他们最为关心关注的话题之一。
企业工作人员贪腐形式的复杂多样和企业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内部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对企业反腐败调查工作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帮助企业反腐败机构统筹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和律师、审计人员等外部专业人士,充分发挥外部专业机构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最优力量组合,是我们不断思考和总结的问题。
本文从律师必备能力的角度,结合笔者过往的实操经验,从以下九个方面探讨律师如何协助企业开展反腐败调查工作。
一、
调查公司
应当具备“侦查员”思维
与刑事辩护不同,反腐败调查工作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律师需要通过客户提供的初步线索,借助合法的调查手段,协助企业证明被调查对象存在贪腐行为。即,在协助企业进行反腐败调查时,律师实际担任的是反腐“侦查员”的角色,与公安机关侦查员的思维模式具有一致性,要求其具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能力。而且,企业反腐“侦查员”这一角色对律师的要求更高,原因在于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相比,律师所能采取的合法调查手段十分有限。正因如此,律师必须具备更强的“侦查员”思维,同时尽可能地掌握和运用各种合法调查手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在调查中取得实效。
律师介入企业反腐败调查工作时所面临的情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提供的基础证据资料证明力程度参差不齐,因此需要律师反复进行假设——调查——证实(或证伪)活动。
在我们协助企业开展调查并最终促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某企业采购经理巨额受贿案中,该企业负责人基于采购经理负责的项目利润一直低于预期和行业平均水平,因而怀疑该采购经理可能存在贪腐行为。我们介入后,根据前述合理怀疑,首先假设该采购经理可能存在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职务侵占的贪腐行为,并围绕该假设进一步推测相关人员实施贪腐行为的具体措施,进而多次开展假设——调查——证实(或证伪)的调查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对采购的货物价格进行核查,确定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以核实采购经理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勾结从而抬高采购价格行为;二是对采购的货物数量进行核查,确认实际货物数量与公司账目是否相符,以核实采购经理是否存在与供应商勾结,向公司多报进货数量、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三是核查所有的供应商,并对各供应商的股东及管理人员情况、实际注册时间、具体供货开始时间、货款总金额、办公地址等信息进行逐一梳理和现场走访,以进一步核实采购经理是否与某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存在特定关系,以及相关供应商是否为采购经理贪腐的协助方。经过前期详细、全面的调查工作,结合我们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结果,最终成功查实该采购经理收受多名供应商数百万元商业贿赂的贪腐行为,并协助企业推动公安机关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侦查员”思维不仅体现在假设相关人员存在某些贪腐行为的前期阶段,还应当运用于后续调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即应当贯穿于调查的全过程。同时,“侦查员”思维还要求律师善于运用各种检索工具,并将检索出的碎片化信息与案件情况进行整合,筛选出有效信息。同时,还需要高度重视现场走访这一核查方式,如通过现场走访仓库或客户办公场所,确认货物是否真实存在;通过现场查看,确认项目是否真实;通过现场走访,确认相关人员身份;通过走访确认同被调查对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司员工、供应商与被调查对象的实际关系等。
二、律师要有“辩护人”的思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此种思维在律师参与企业反腐败调查时同样应当被充分运用,区别在于对此种思维的正向或逆向应用。在反腐败调查中,律师应当在经前期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可能存在的贪腐行为之后,及时将“侦查员”思维转换为“辩护人”思维,即从辩护人的角度,充分考虑被调查对象可能提出的辩解理由,并深入思考其能否成立,以及能够证伪其辩解的应对预案。
比如,在调查某酒店经理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该酒店经理存在将公司应付给住店客人的优惠款项通过下属员工提现后转给其本人的行为。虽然该经理无法否认其实际收到前述款项的事实,但仅有此证据并未达到足以证实其实施贪腐行为的证据标准,即其存在提出种种辩解,并不排除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进而脱罪的可能。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律师应当提前预设该经理可能会采取的辩解,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应对预案。
又如,在调查某公司副总裁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副总裁存在以虚构项目报销经费的行为,律师则需预设其可能会辩解称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公司接待或是报销其之前替公司垫付的款项,并做好应对预案。
由此可见,在调查过程中,仅收集到可用于证实相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间接证据和初步证据是远远不够的,律师还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重点关注并收集可推翻其辩解理由的相关证据,以对其说法进行证伪,从而证明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三、律师要熟悉企业所在的行业及其经营模式
在反腐败调查工作中,律师除熟练运用法律之外,还需要熟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以及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
因此,律师参与企业反腐败调查工作时,必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和熟悉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及行业的腐败风险点,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并掌握特定部门特定岗位的运行模式和业务办理流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最大限度地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贪腐行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工作,才能游刃有余地应对不同企业不同岗位员工所可能采取的贪腐手段和实施行为。
四、律师要掌握本企业人员和业务伙伴的情况
为快速、准确地查处贪腐行为,律师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掌握企业客户及业务伙伴的人员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籍贯、毕业院校、家庭成员、过往就职企业等信息。尤其是在涉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案件中,除需重点掌握其主管业务板块下属业务人员的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尽可能充分地掌握相关业务伙伴的人员情况,包括股东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实际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等,以便更好地形成案件相关人员的社交关系网,研判、推测相关人员的内在联系,从而发现贪腐行为实施链条、主要实施人员及其采用的具体方法。
例如,我们曾在调查某企业副总裁时,从其背景资料中了解到其家属名为“王某辉”,后经比对发现该企业某供应商负责人名为“王某杰”,且与“王某辉”系同县人。基于这一信息,我们进一步假设该二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并以此为线索深入调查,最终找到了该企业副总裁实施贪腐行为的有力证据。
五、律师心里要装着整部刑法
律师参与企业反腐败调查面临多种情况,根据被调查对象职级、业务领域以及企业掌握的被调查对象实施贪腐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程度等的不同,律师开展调查工作的核心方向及贪腐人员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各不相同。因此,为妥善应对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律师在开展反腐败调查时心里应当装着整部刑法,并尽量做到对刑法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了解。
比如,当大数据企业针对被调查对象的主要调查方向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职务侵占等贪腐行为时,律师还需重点关注其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当被调查对象可能涉及的是虚假报销类的职务侵占案件时,则需同时关注其是否存在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违法行为。再如,当被调查对象为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人员时,则需同时注意其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类型的非法经营行为等。又如,当被调查对象是科技类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关注其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违法犯罪行为等。
同时,在获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律师对被调查对象的调查工作不应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贪腐罪名,而应当根据被调查对象所在的企业、岗位和层级等特点,结合刑法规定灵活开展调查工作,避免调查思路被阶段性调查结果所限制。
六、律师要善于与企业工作人员沟通配合
律师要善于同企业负责人及具体协助人员密切配合,以使调查工作事半功倍。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某些企业负责人要求律师按照其思路开展调查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如律师经分析研判后认为,按其调查思路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应当通过积极沟通说服企业负责人按照律师的专业意见和思路开展调查工作。
律师应当明确企业参与调查人员的选定标准,即以少而精为原则,且相关人员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的特定关系。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企业抽调参与反腐败工作的人员可能存在调查经验不足、易产生畏难情绪等情况,律师应当多做沟通解释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推动相关人员与律师团队形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在大中型企业的贪腐调查中,尤其是在对这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贪腐调查中,因工作量大,参与人员数量会相对较多,且企业参与调查的人员还可能分属不同部门。在此情况下,律师团队负责人应同企业负责人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统筹指挥才能够更好地避免重复工作,从而提高调查团队的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七、律师要善于与审计人员沟通配合
在调查企业内部人员的贪腐案件中,审计人员的专业协助也非常重要。协助调查的审计人员既可能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企业外聘人员。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反腐败调查往往会在一些小的地方发现疑点,最后突破整起案件。因此在调查全过程,律师应当始终与审计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由双方共同对发现的蛛丝马迹开展细致的比对、核查及走访等工作。如前所述,企业的反腐败调查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调查的方向和罪名都可能因为新的证据而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律师与审计人员的密切沟通、良好协作,才能有效发挥专业协同能力,进而共同推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有的案件可能存在急需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审计人员短时间内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对此,律师更应加强与审计人员的沟通配合,确保审计工作和就部分案件事实先行报案工作同时推进,做到兼顾两方、双线并行。
八、律师要熟练掌握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案件管辖地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为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对被调查人员启动刑事报案时,如何选定案件管辖地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案件受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并灵活运用到相关法律服务中,为客户精准确定最佳报案机关提出专业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等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律师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层面研判和确定具体案件管辖机关:一是根据《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域;二是结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机关是哪一级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
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建议企业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优先考虑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对企业情况比较了解、熟悉,同时鉴于辖区公安机关维护辖区安全稳定、保障企业合规运转的职责,可能更为重视对辖区内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二是在启动刑事报案后,律师仍需积极跟进案件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为降低交流沟通成本、及时跟进案件情况,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件办理更为理想。
同时,我们建议在报案材料中将受案公安机关是符合前述规定的理由予以阐述,这样受案机关更容易立案。
九、律师要善于与公安机关沟通
在相关人员实施贪腐行为的证据收集固定后,反腐败调查即进入下一阶段。在律师的综合研判下,企业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正式启动对相关人员的刑事控告工作。这一阶段的“专业沟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写好报案书。律师撰写的报案书是公安机关最先接触的材料,报案书的书写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进而直接影响到报案的成功与否。因此,作为刑事控告的“敲门砖”,律师对报案书的撰写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是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说报案书是律师叙述的一个“故事”,那么证据材料就是帮助公安机关了解、判定故事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证据材料的整理应以真实、客观为原则,同时体现逻辑性,尽可能做到报案书所指皆有证据材料支撑。通过证据材料的详细梳理,帮助公安机关更快熟悉、掌握案件情况,增强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控告案件的信任度。
三是将案件涉及的企业专业问题说清楚、讲明白。以某跨境电商企业反腐败调查案件为例,由于该企业高管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主要依靠该企业独特的经营模式。因此在提交控告材料时,为能协助公安机关了解相关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具体操作模式,我们通过与企业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交流以及对内部操作系统的熟悉掌握,提前梳理刑事控告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专业问题,并根据梳理结果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整理形成书面文件,从而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企业独特的经营模式,掌握相关人员贪腐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
当前,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企业对反腐败调查的需求越来越大。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响应企业反腐败调查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熟练掌握反腐败调查方法、提升反腐败调查能力,通过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帮助企业快速且有效地清除内部蠹虫,助力企业反腐败调查取得实效,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协助企业内部形成合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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