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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跳槽后被老东家起诉 违反保密义务还是竞业限制约定?
历时4年之久的刘某等8人与新疆某化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刘某等8人要向化工公司赔偿数十万元违约金。
案由
一场历时4年的劳动争议
刘某等8人在化工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分别与化工公司签订了《保密及
竞业禁止
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和关联企业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这些组织提供服务。”
在协议书“违约责任”一项中还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需支付甲方不少于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2014年4月,刘某等8人与化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次月,8人到新疆某能源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化工公司生产同类产品。
得知此事后,化工公司以8人违反了协议书约定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刘某等8人要继续履行协议书,并向化工公司支付10万至1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收到的竞业补偿费。
刘某等8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新疆库尔勒市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法院驳回了刘某等8人的诉讼请求。随后,8人向巴音郭楞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巴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8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
刘某等8人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操作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第24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此外,当初他们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保密协议,而非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不应当支付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化工公司则表示,该公司花巨资从国外引进了某化学产品的生产工艺,经公司的工程师反复实验,摸索出生产合格产品的数据及技术诀窍。这些数据及技术诀窍作为能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一直未被公开。因此,该公司才让接触这些数据及技术诀窍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实行相关保密措施。
为指导操作岗位员工开展工作,该公司将上述数据及技术诀窍编入了公司的《操作规程》中,包括刘某等8人在内的操作工都学习了《操作规程》,掌握了根据不同原材料、温度等调整出适合生产该产品的不同参数指标和技术方法。刘某等8人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属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判决
化工公司获赔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刘某等8人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属于适用竞业限制约定条款的人员。刘某等8人和化工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考虑到既要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又要顾及劳动者承担大额违约金的实际困难,法院给双方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等8人分别向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5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释法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限制劳动者不能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要重很多。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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