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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的“山寨”终于倒了!侵权美国乔丹案终审,以败诉告终


北京时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终于做出了终审裁决:“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这场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案,经过了许多年、多方和多次的博弈后,终究还是以国产“中国乔丹”败诉为终局——这看似中方一家企业输了,但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球”,却恰恰因此而投进了、投“赢”了!
来自福建的这家民营企业,当年申请注册“中国乔丹”,可谓是“先下手为强”,它于1984年时,就在国内抢注了该中文商标——以“时间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其确实要早于此后随着中国开放才进入的“美国乔丹”。
但是,如果你要任何一位中国人平心而论:这个“中国乔丹”,不去注册一个中国人的名字,而是注册了明明为世人皆知的NBA巨星乔丹的名字——且还都是在同一类的体育用品上,其用意若何呢?则人人会言:其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但就是因为它是本国商标、本土品牌,且有了“注册在先”这一个最大的依据,于是让商标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三次裁定中,都有了倾向于本地品牌的裁定结果。
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当年中国“乔丹”在商标图案、文字、宣传内容等多方面,事实上都构成了对“美国乔丹”商标侵权的很多要件。
当“中国乔丹体育”开始通过IPO首发申请后,此时,迈克尔·乔丹开始发力了:其对“中国乔丹”提出了诉讼,称其涉嫌侵权——要求“中国乔丹”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如经判决得到经济赔偿,这笔钱将用于发展中国篮球事业!
当然,经过了几个回合的拉锯战后,事实上,“中国乔丹”已通过清楚当下世界一体化的市场下,各国联合保护知识产权之形势后,也有了明显知难而退的意识——在此前,“中国乔丹”的品牌LOGO,其实已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虽然仍有点擦边球之嫌,但显然与当初的模仿LOGO,已相去甚远了。
中国体育品牌,包括任何市场品牌,都已从当年的“山寨模仿”阶段过来了,如果我们还趴在那个过时的理念中出不来,显然就要被淘汰了——真正的“中国品牌”,就要有自己的独创性,有自己的知识、技术之独特含量,而不是对他人的模仿和亦步亦趋!
所以,曾自以为有着“注册在先”之“充足理由”的“中国乔丹”的最终倒掉,看似是中国品牌输了,但其实,反而说明:我们真正在全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我们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更加自信的表现。
中国品牌的进步,并不需要对美国乔丹们的模仿,来筑成一个个似曾相识的“山寨”,而应是构筑起中国品牌的“万里长城”,才是中国品牌走向强大的真正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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