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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变异复印件”翻出旧账被“打假”


打假网2019年12月11日,记者接到郴州市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第8、9、12、13组村民联名投诉,村民称:“同村一组村民陈家炎用一张遮挡了关键内容的复印件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村组和谐。还冒充1、2、3组组长签名,私刻公章,制造虚假诉讼,把8、9、12、13组原祖上留下来的大凹里,面积20.9亩,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方式,对所有权进行变更。”
据村民称,该争议地经6次处理,时间跨度达24年。2019年12月18日,记者前往当地了解此事情况。2020年1月18日,宜章县政府出具林业行政裁决书,界限东面林地(面积12.4亩)的所有权归四合村1组、3组所有,西面林地(面积8.5亩)归8组、9组、12组、13组。
村内林地权属之争
“我在1988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四合村的副支书。争议林地称大凹里,又叫黄牛岭,该林地是王姓祖宗遗留地,现今共有几百亩林地,从解放前一直属于王姓,解放后也一直属于王姓,王姓从解放后至今一直未办理林地确权登记。”栗源镇四合村8组村民王留元说,“解放时,四合村王姓和陈姓是一个农会,当初王姓给陈姓赠送了一部分山林和一些树木,关溪公路以北的山林是赠送给陈姓的,关溪公路以南只赠送了二三十棵树。赠予部分我们承认,没赠送的我们决不会认同,没有给就是没有给。”
2000年7月,省高院曾就此土地确权争议审理。四合村9组村民王长明向记者出具省高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审理期间,发现一、二、三组向一、二审法院提交的“18766号发票”即其复议于莽山国有林业管理局档案的1967年12月11日宜章县栗源人民公社四合大队第三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向莽山林场收取该年度货场地租31.5元之发票,该票所载‘1967年度货场地租31.5元’之内容,与八、九、十二、十三组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此票证相比较,前者隐匿了‘关西公路左侧’字迹。篡改伪造证据系违法行为,故该份证据不予认定。‘宜章县政府宜政发[1999]2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权归上诉人(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第一、第二、第三村民小组)所有正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我是1994年到2005年一直担任12组组长,2005年担任四合村村委会主任。当初法院判决时我在现场,判决争议地的树归陈姓所有,林地还是归王姓所有。”12组村民王立玉说。
接着,13组村民王红山又说,我们3个自然村4个组,集体土地一直没分。之前路桥公司在这边租了地,陈姓收了公司的租金,开了假发票,发票上隐匿了‘关西公路左侧’字迹,篡改伪造证据,当时省高院判定了该发票证据不予认定。21年前,四合村王姓把林地租给王文汉办果场,租期50年,租金一直是王姓在收,土地使用权证是王文汉,权属是组里面的。今年初,郴州市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宜章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20日办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中25.5亩的土地登记。没有依法进行听证,直接就出了处理决定。
林业局资料丢失 确权难分
2019年12月18日,记者采访宜章县林业局纠纷办主任李拯,李拯说:“争议地目前还没有确权,王文汉确实在2000年办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在证也取消了。下阶段会去到现场,双方在实地讨论,目前双方都没有权属证。”
针对2000年省高院判决的划分资料,李拯说:“县林业局是2002年成立,2003年以后的林地资料我们都有存档,在此之前的档案全部归到档案局了,由于时间过长,该争议地的相关资料都找不到了,所以不能作为该次争议地确权的依据,我们要参考实证。”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郴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李娜。针对行政复议阶段程序的质疑,李娜说:“我们在审查工作中都是比较审慎的,陈家炎在高院提交了3份复议申请书,我们只提交了2份,第一份只有组长签名,没有盖章,我们看到这个申请书并没有收,并告知:这是个人行为,不是组内行为,必须要有公章才是组内行为,要证明这些签名的人是各组的组长。第二份申请书盖了章,但是章上没有防伪标志,我们也没有收,并要申请人走程序刻一个正规的章子来,后来申请人补正一个章子,申请期限是从第二份申请书开始算,最后的申请书就只有盖章,没有签字了。”
李娜还说,争议地近期会重启确权,一个是土地使用证,一个是所有权证。是两回事,两者之间没有冲突,之所以撤销王文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因为争议地没有确权,不能因为之前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影响到后面的权属问题。
复印件涉篡改 公章被指私刻
随后,记者前往栗源镇四合村村委会,会计王功喜说:“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陈家炎拿了第1、2、3组刻公章的证明来村委会盖章,我看到证明上面有第1、2、3组组长的签字就盖章了。”
记者联系到四合村第1组和第3组组长,两位组长均表示:“知道并同意陈家炎去刻小组公章,有在刻章的证明上签名。”
2019年12月21日,四合村2组组长陈勇向记者发来《关于维护我组“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第2组”公章合法权益的请求报告》,报告内容:四合村2组于2019年12月18日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反映一组村民陈家炎私刻我四合村第2组公章,内容为“宜章县栗源镇四合村第二组”代码4310220905239。后经查实,陈家炎未经过我们2组全体村民同意,私自雕刻2组公章,且95%以上的2组村民不知情,现我2组村民强烈要求追还我2组公章。理由:陈家炎此人既不是我组组长也不是我组组员,无权私自雕刻我村2组公章,私自雕刻占用我2组公章属违法行为。
此外,第8、9、12、13组组长提出,陈家炎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使用“篡改”、“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事实,不依法提交“原件”及其租金收据凭证、相关有效证据。
其中,第1、2、3组于1967年向莽山林场收取场地租金的事实,同时证明争议地为第1、3组所有,但截止到2020年1月9日,宜章县政府调处办召开的协调会当天为止,陈家炎未提交“原件”1967年向莽山林场收取场地租金的收据凭证,由陈家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年1月18日,宜章县政府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决书,裁决如下:以从坪梅铁路与包公庙去关溪公路的交汇处自东往西数位于争议地北至界线上的第3根电杆直至争议地南至界线新塘王家集体山岭及四合村14组村民邹开贤、邹火生的责任山为界,该界线东面林地(面积12.4亩)的所有权归申请人(第1、3组)所有,该界线西面林地(面积8.5亩)归被申请人(第8、9、12、13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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