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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职业吃货”,亟须给民间打假定位


打假公司网:近日,活跃已久的“职业吃货”群体接连被爆出。所谓“职业吃货”指的是一些网购者利用网络平台的规则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货”从而“吃货”,也有部分“吃货”会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而“吃货”们盯上的往往是假货或者商家宣传夸大其词的商品,这类行为也引发一定争议。(12月8日新华网)
不可否认,“职业吃货”借打假之名,为了“吃货”或索取高额赔偿,只买“假”的,不买“真”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种病态的“消费”心态,并不被主流社会认同。特别是,当前“职业吃货”呈现出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虽然打着维权的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初心,将“吃货”空间无限放大,已经沦为“恶意吃货”,甚至涉嫌敲诈勒索,踩了法律红线。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职业吃货”同民间打假,是有本质区别的。民间打假是一股带有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允许有民间打假群体,以一种更加职业、更加专注,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可见,应给予民间打假一定的合法空间、行动空间以及社会道义的理解。
相比之下,“职业吃货”往往是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殊不知,“职业吃货”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资源。换言之,“职业吃货”的行为,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破坏网络购物生态环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此,专家解读称,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大门下月起将被关闭。换言之,“职业吃货”的行为,将会受到一定规制。
然而,规制“职业吃货”,亟须给民间打假定位。首先,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厘清“职业吃货”和民间打假的概念,明确禁止和打击“职业吃货”行为。同时,将民间打假纳入包括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民间打假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民间打假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民间打假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前提下,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特别是,民间打假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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