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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沐森”被声明侵权后,仍打着“中科院”招牌!


上海打假网:前不久
中国科学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
27家企业或产品
假冒“中科院”名称或标识进行营销宣传
时隔一个月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
仍有被点名的侵权单位
未作出整改
还有了新的“话术”
被“点名”后仍以“中科院”为卖点
记者在中科院网站看到,列举的侵权名单中包括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沐森)。声明称:“中科沐森在其官网和网络平台上,使用中科院创新合作品牌、中科院权威研发、中科院合作创新型产品等,系未经许可冒用我院名称进行虚假宣传。”
然而,截至12月7日,记者在中科沐森官网看到,该企业并未撤下与中科院相关的宣传用语,仍以“中科院权威研发”“中科院创新合作品牌”作为卖点。
在其官网上,一款名为“特效纳米光触媒”的甲醛清除剂是中科沐森主推的产品之一,宣称是与中科院合作的创新型产品。当《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询问客服中科沐森是否与中科院有合作关系时,对方称详细信息需要与招商加盟经理联系,并要求记者留下个人信息。
随后,负责招商加盟的陈女士联系记者称:“公司和中科院合作算是我们的一个卖点,毕竟中科院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权威机构。除了售卖产品,也提供室内采样服务并提供检测报告,并由国内知名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就包括中科院。”
陈女士发来的中科沐森宣传视频显示:“2014年,中科院与沐森签订合作,共同致力于研发和改善室内装修环境,并成立专门实验室。”为证明中科沐森与中科院合作的真实性,陈女士还给记者发来了中科沐森资质介绍材料。据陈女士介绍,只要提前交付6.8万元货款,就可以成为代理加盟商,并多次向记者强调中科沐森是与中科院合作研发。
12月5日,记者拨打中科沐森官方电话,就中科院发布声明等情况向中科沐森作进一步了解,还未等记者说完,工作人员便挂断了电话。
中科沐森客服称与中科院有实质性合作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中科沐森官方旗舰店看到,虽然店铺网页并未有与中科院合作的相关宣传图片,但客服在回复消费者咨询时仍暗示中科沐森相关产品是与中科院合作研发,令消费者难辨真伪。
有消费者询问:“和中科院合作是真的吗?”官方客服回复消费者称:“感谢您对中科沐森的认可,沐森光触媒是中科院权威研发的。”记者从消费者晒出的图片中看到,产品使用说明书也标注了“中科院权威研发出品”。
记者就此向客服求证,客服表示:“我们2014年就开始跟中科院合作,其他无法告知。如果有任何疑问,我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合同。”
中科沐森另一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的客服也向记者表示:“我们与中科院是有实质性合作的,有合同证明我们共同成立了研发中心,目前所售的产品是双方合作研发升级的。”
上述客服还称:“之前不清楚不能在页面上宣传与中科院的合作,被中科院投诉侵权,因此被作了反面宣传案例,这并不代表产品功效有问题。对于误用中科院标识的错误,我们已经在积极整改了。”
▲中科沐森客服向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写有“中科院”字样。资料图片▲中科沐森客服向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写有“中科院”字样。资料图片
中科院称未研发合作中科沐森曾因虚假宣传被罚
根据中科沐森客服发来的截图显示,中科沐森是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进行的研发合作。
既然中科院已发布声明,公开点名中科沐森虚假宣传,为何中科沐森工作人员对于和中科院的合作还如此笃定?
带着这一疑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向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求证,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早在2019年,就与中科沐森终止了一切合作。”
对于这一结论,记者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到印证。今年5月19日,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一栏显示,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确曾与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具体合作内容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仅进行过一些技术交流,未开展过任何产品上的新技术创新、新工艺开发实质性合作,且双方已经于2019年终止合同并在官网予以公告。
处罚书还显示,中科沐森在和消费者进行争议第三方仲裁时,提供了广州牧天检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检测方鉴别后确定为假冒。
由此不难看出,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与杭州中科沐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沐森实业有限公司仅签订过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并未开展研发合作,并于2019年终止合作。律师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中科院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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