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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南京大牌档”诉安徽两家“大牌档”商标侵权胜诉 两被告已上诉


安徽 “巢州大牌档” “合淝大牌档”两家餐饮店被“南京大牌档”起诉侵犯商标权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合肥中院先后作出判决,两家“大牌档”均被判定侵犯“南京大牌档”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要求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分别赔偿“南京大牌档”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9月21日,两家“大牌档”经营者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已提起上诉。
起诉:“南京大牌档”诉安徽两家“大牌档”索赔共500万
今年年初,“南京大牌档”起诉安徽 “巢州大牌档” “合淝大牌档”两家餐饮企业一事受到社会关注。
根据起诉书,原告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南京大牌档”为原告主营的餐饮品牌,成立于1994年。原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牌档”、“大牌檔”、“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等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诉被告“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店的招牌、餐厅装潢、名片、宣传海报等多处大量使用了“大牌档”“大牌檔”等标识,同时大众点评、美团、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线上平台相关账号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餐饮门店及其运营的线上平台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外,原告要求被告在《安徽日报》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要求两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和300万元。
争议:“大牌档”与“大排挡”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9月21日, “巢州大牌档”经营者王先生介绍,“巢州大牌档”两家店已经改名为“巢州府”和“溪味坊”。
王先生及律师认为,“大牌档”与“大排档”都属于通用名词。“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王先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香港地方特色之一)”,《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多为餐饮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语文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本为“大牌档”,指领有执照在街边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点。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合淝大牌档的经营者高先生称,他们2019年12月7日获得“淝大牌檔”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南京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该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大牌檔”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中“淝”部分显著性更强,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并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2021年9月10日裁定“淝大牌檔”商标予以维持。高先生表示,因为自己也有注册商标,所以现在不会更名。
法院判决: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合肥中院于7月11日及8月31日先后作出判决。
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为,“南京大牌档”“南京大牌檔”“大牌档”“大牌檔”“留住老味道”商标均系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注册且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大牌檔”“大牌档”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而“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与南京大惠公司的“大牌档”“大牌檔”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的行为属于侵害“大牌檔”“大牌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南京大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大牌档”字样,同时分别赔偿南京大惠公司经济损失等20万元和30万元。
王先生和高先生均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已向合肥中院提交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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