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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买假茅台索赔被法院驳回


专业打假、职业索赔引发争议不断。近日,北京一男子以买到假茅台为由诉请10倍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其系通过诉讼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仅判退还货款。
索赔“消费者”身份认定是焦点
今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案件审理中,韩某要求对涉案酒水的真伪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酒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商贸公司辩称,韩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其购买时间与索赔时间间隔较短,录像、询价、故意挑选茅台酒、要求开收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等行为明显与一般消费者不同,购买行为异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另韩某以相同案由、类似手法在不同法院高频索赔,涉案金额巨大,是有组织、有预谋地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购买,不属于消费者。被告认为韩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一般消费者所为,因为5年间他在全国各地法院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有近10起。
法院认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该案中属于消费者。最终韩某十倍索赔的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即将被公诉。
职业索赔是否受保护存争议
近年来,职业打假、职业索赔引发争议不断。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该项规定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由此滋生出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不仅偏离立法本意,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为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实践中亦有出台规制职业“索赔”人“假打假、真牟利”行为的政策性文件。如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
上海鳌智打假公司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未否定职业打假人赔偿权利的情况下,职业打假人仍有通过诉讼途径获益的空间,加之目前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消费者“不以生活为目的消费”存在认定不一的情况。对此,一方面亟待司法机关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规制的具体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定性。另一方面,希望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如推动制定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给予清晰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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