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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花生商标维权不该沦为“钓鱼式诉讼”


打假网“进了10包花生让我上了法庭,还要赔给对方1万块钱,这事感觉有点太冤了……”。近日,山东章丘有40多家、聊城有200多家小超市因为销售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厂方委托律师表示,4500块钱可以私了,如果不私了,就走诉讼程序。网友质疑,这种维权方式是“钓鱼式诉讼”。(据山东商报2月2日)
选择乡镇小超市作为商标侵权的诉讼对象,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2018年,株洲百余家便利店、烟酒店的商户收到来自株洲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为“商标侵权纠纷”,被起诉的涉案商品有红酒、白酒、剃须刀等,原告为上述涉案商品的品牌厂家。而2020年,潮州有上百家士多和小超市接连收到法院的传票,他们都是被国内一些大公司起诉的,原告方认为这些超市和士多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然而这样的商标维权举动也引发了值不值得,甚至于“钓鱼式诉讼”的争议。
小超市该不该成为商标侵权的诉讼对象?从法律角度来讲,小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商标法》明确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持有人将其作为诉讼对象没有什么问题。但被告上法庭并不意味着官司就一定会落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超市只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完全可以不怕打这样的侵权官司。
企业不告生产侵权产品的大企业而选择小超市,实际上是有原因的。现实而言,这些处于城乡的小超市往往又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不少假冒伪劣商品杂糅其中。不规范的进货渠道、不合格的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又使得此类小超市一旦面临法院诉讼往往并无胜诉的机会。一些企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为了避开诉讼管辖地域的影响,也会采取在小超市所在地起诉销售者同时将侵权的生产厂家作为被告。
不管是销售方还是生产厂家,都应该尊重商标权,不侵犯别人的商标权。但一般而言,企业往往会将侵犯商标权的生产厂家列为诉讼对象,而不是选择小超市这样的销售终端。
这种选择当然不是因为小超市无辜,而是因为商标权诉讼的目的是维权,而不是卷入持久不息的诉讼官司。像酒鬼花生这样大规模地起诉小超市,虽然可以形成一种强势维权的氛围,但在外界看来,企业专挑“小超市”这样的软柿子捏的做法却未必恰当。尤其是不少企业为了省事,将此类商标侵权官司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使得商标维权变成了一门生意。商标维权的目的甚至于不再是维权,而是为了获得赔偿费。这也是不少企业将目标对准小超市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小超市而言,面临商标权侵权诉讼其实未必是坏事。因为通过诉讼,有利于这些小超市规范经营,避免再出现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持有企业专门针对小超市的商标侵权诉讼不宜过多,也不宜扩大化。这种大量小额的诉讼案件无疑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给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并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企业商标权当然需要维护,但针对小超市的诉讼方式则应适可而止,因为凡事都有个度,过犹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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