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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一”傍名牌 侵权“三一”判赔700万


作为国内知名的工程机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七类挖掘机、搅拌机等商品上的“三一”商标、“SANY”商标的相应权利。因认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湖南合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装载机、搅拌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烟台山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重工公司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烟台山一公司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烟台山一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完善,商标侵权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过去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对于小企业来说或许是一条发展捷径,但如今这条路已经行不通了。”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勇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烟台山一公司分别在装载机、搅拌机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标识,其产品与“三一”商标及“SANY”商标的挖掘机均属于机械,其功能用途基本一致,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较为接近。同时,烟台山一公司为了销售装载机或搅拌机,在宣传册、网站首页及经营场所也使用了“山一重工”“SHANYI”标识,湖南合九公司在门店招牌上也使用了相关标识。
法院认为,在烟台山一公司注册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业字号在机械工程领域同样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烟台山一公司在两次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能予以注册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三一重工公司字号及商标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为字号,体现了其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烟台山一公司将“山一”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黄勇青表示,如果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该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进行注册的,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驰名商标信誉卓著、广为人知,经申请核准注册后具有公示性,诚实信用的市场主体应当主动避让,避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冲淡。
三一集团法律总顾问、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曹丽霞对此表示,只有良性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于试图攀附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度的侵权行为,我们坚决打击。打击侵权,不仅是为了维护我们自身知识产权,也是为了净化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更是为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创造更加公平、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
“此前新修改的《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将关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计算方法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关于法定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黄勇青介绍说,被侵权企业可以综合发挥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合理配置举证义务、合理运用举证义务移转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制度的作用,并充分利用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等救济措施,令侵权企业尝到违法的“苦头”,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除了侵权行为将受到严惩外,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得到遏制。“商标法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受理业务。”黄勇青表示。
企业该如何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有效防范商标侵权风险?黄勇青指出,拥有驰名商标的知名企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受全类别保护。一般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因此,企业可以在今后可能涉足的其他类别上注册商标,为扩大经营规模预留商标,有效避免傍名牌的现象出现。同时,一旦和三一重工一样,遇到知识产权侵权,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发挥震慑其他企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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