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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击鼓鸣冤”状告济南一公司商标侵权


十多年前,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商标,济南一搬家公司的厂家名称、商标等与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相同或近似,且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形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这家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商标侵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1月起,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蚂蚁”“ANT”“蚂蚁搬家”三个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济南ZG蚂蚁公司在其网页宣传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为“ZG蚂蚁搬家”字样且予以突出使用,与“蚂蚁搬家”商标相比仅是多添加了“ZG”字样,该字词的添加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注册商标标识主体部分“蚂蚁搬家”的认知;且济南ZG蚂蚁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与“蚂蚁搬家”注册商标第39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搬迁、运输、物流运输、货物贮存”等业务存在重合,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故两者之间构成近似。济南ZG蚂蚁公司在网页底部宣传栏“ZG蚂蚁搬家”字样前添加使用“ANT”标识,字体、字型与成都蚂蚁公司享有专用权的“ANT”注册商标的字体、字型非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两个标识构成近似。因此,济南ZG蚂蚁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都蚂蚁公司“蚂蚁搬家”和“ANT”商标专用权。对济南ZG蚂蚁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济南历下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实际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蚂蚁搬家”“AN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ZG蚂蚁搬家”“ANT”的字样;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蚂蚁”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济南ZG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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