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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一批超市被起诉商标侵权,接连收到法院传票


近期,我市不少小超市接连收到法院传票,他们都是被国内一些大公司起诉,原告方认为这些超市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主要包括红酒、白酒、花露水等。
刘先生在枫溪展宏路经营这家超市已有十几年,不久前,他突然收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张传票,其中一张传票内容显示,他家销售的某款葡萄酒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仿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于是对方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了他的超市。
涉事超市经营者 刘先生:一张是红酒,一张是白酒,他就说我们属于侵权,但是我们进货看这个酒都是有QS标志,有生产日期,都是合法的。我这瓶红酒生产日期是2010年的,到现在已经十年,这瓶酒他们今年4月份来买的,到11月份就过期了,这瓶酒别的都一样,就少了“中粮”两个字,说侵权,才卖55元,他说要赔8000到10000元。
刘先生说,他向法院了解到,起诉方是商标持有公司,对方委托的一家第三方公司前段时间曾派人到他经营的超市进行交易并拍照,相关证据已经向外地一家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而同样在枫溪区经营超市的王先生,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涉事超市经营者 王先生:我店里卖的一款红酒,被中粮厂家告侵权,现在告我瓶子上的长城图案跟中粮集团的长城图案类似或者相同,会误导消费者,他问我要不要调解,我说怎么调解,他说给8000元,对方就撤诉,一瓶酒要给8000元,我接受不了。
据涉事的超市经营者说,目前涉事商品为酒类最多,其次是花露水,在凤塘镇经营超市的张先生就因花露水被起诉了。
涉事超市经营者 张先生:花露水,是“润皙”商标,上面印了“六神”的字,说是商标侵权,给你调解,开口说起步要30000元,降到最低要8000元,不能再少了,不行就开庭审理。
超市经营者说,如今法院要求他们提供当初采购商品的合同、发票等,但有些商品年代久远,早就没了进货单,而且日常的进货单也大多只是手写单。
涉事超市经营者 张先生:红酒没有进货渠道了,因为已经十来年了,快过期了,花露水有进货渠道,都是今年才进的,拿了三两瓶,第三方买走了一瓶,一个顾客买走一瓶,剩三瓶,现在配货商给我们拿回去了。商标侵权你要找经销商,追查制造商,我们卖这个不知道商标侵权。
涉事超市经营者 刘先生:潮州目前最少四五百家被起诉了,饶平、彩塘都有,现在法院叫我们开庭我们就去,反正是不会私了的。
突然有这么多超市集体被起诉,确实要引起行业重视,并立即进行自查,看是否有涉嫌侵权的商品。而面对诉状,超市经营者们又该如何应对呢?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
合法进货索票索证 可保护商户权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所以一旦商标注册人发现销售者所售的商品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就有权起诉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一旦被起诉,销售者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关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来提出商品合法来源的抗辩。那么这样一来,即使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那么销售者也只是承担停止继续销售的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我市目前这些被起诉商标侵权的超市,当务之急是收集票据,自证清白。
目前,实体零售店的经营者,建议他们要尽快看能不能收集到自己当时是如何合法取得这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包括书面合同、进货的单据、付款的发票等等,能够证明该商品是销售者自己合法取得的,以此来证明自己并非是故意、有意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以避免被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是超市还是便利店,经营者都要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日常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存工作。
销售者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注意选择具备合法的资质,或者已经取得了相关品牌知识产权授权文件的供货渠道,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保留进货单据,付款发票等书面的凭证,以避免被无辜追诉时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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