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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庄侵权“BORDEAUX波尔多”商标,判赔50万!


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波尔多联合会)“BORDEAUX波尔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波尔多联合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包括地理范围、商品具备特定品质、商品在种植加工制造过程中具有特殊要求,包括葡萄收获和葡萄酒的发酵、酿制和陈酿都需在吉伦特省的特定市镇范围内进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公告,批准自即日起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在中国境内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葡萄酒商品上分别使用了“bordeaux”“BORDEAUX”标识,并标示有“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网站宣传中有“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所有产品均手续齐全,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波尔多联合会认为云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云雀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雀公司并非波尔多联合会成员,其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诉葡萄酒商品亦非来源于波尔多特定产区,云雀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葡萄酒商品上标注“波尔多法定产区”,并在其网站上宣称“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内容,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质量信誉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云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波尔多联合会经济损失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鲁民终530号民事判决:驳回云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依法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BORDEAUX波尔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诉侵权人并非该集体商标的组织成员,被诉葡萄酒商品也非来源于波尔多地区,其擅自使用该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国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恶意攀附他人地理标志知名度及质量信誉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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