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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恶意投诉侵权怎么办?


我明明卖的是A品牌的正品,但被B投诉/起诉商标侵权,要求下架A产品、赔偿损失。一查,A品牌的上的“A”商标确实是被B注册了。
品牌和商标权权利人分离,往往涉及到“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商标恶意抢注”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实践中,商标恶意抢注问题时有发生,海外品牌在中国被抢注的现象尤为常见。恶意抢注行为极大伤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让不少分销电商不堪其扰。
遇到这样的状况,理清法律逻辑后,如下:
先搞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是否侵权即使商标侵权了,也不必要赔偿即使赔偿了,你有权向供应商追偿你可以“反杀”投诉方
看到这个思路,是不是瞬间感觉安心了不少。那么接下来就上面几点,逐一做解析。
1.我侵权了吗
《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标志而产生的商誉,禁止商标混淆。以上面的咨询为例分析。
经查询,A品牌标识“A”的商标权人为B。因此,从形式上来看,你未经商标权人B的许可在详情页放置了“A”商标,看似构成了商标侵权。然而,从实质上来看,判决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是否构成混淆”,即店里售卖A品牌产品,使用了“A”商标,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B。
当B是恶意抢注人时,一般不会实际使用商标,即B不会生产、销售标示“A”商标的产品。在“A”商标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让消费者误认、混淆的可能。因此,我们要先查询争议商标是否有在实际使用。
怎么查呢?找度娘、找淘宝、找小红书,基本就可以清楚了。如你查询之后发现对方根本没实际使用的,给他甩个律师函,盘他!
2.那我要赔偿吗
在判定侵权的情况下,要不要赔偿的问题,要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对方未实际使用商标,有没有可能会判赔?
《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使用的商标没有凝结商誉,没有被侵害和受损失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商标法》该条款的规定对商标权人分配了举证责任,即其要证明实际使用了商标,方可主张赔偿。
考虑到理论和司法实践、行政执法的偏差,我们不能只抗辩对方没有使用商标,同时也要补充“A”商标实际使用在A品牌产品上,且A品牌产品有较高知名度。
(二)对方实际使用了商标,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不要赔?
《商标法》第64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文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来源抗辩”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司法实践,通过举证下列材料以证明该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形成正品来源链路,即可免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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