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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K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六间房公司)
二原告诉称,腾讯科技公司系第42类(包括软件运营服务等)、第9类(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45类(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上的“全民K歌”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获得涉案商标排他许可并运营“全民K歌”软件。经二原告多年推广、运营,“全民K歌”软件及涉案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二原告发现在360网、搜狗网、必应网上,输入“全民K歌”“全民K歌官网”“全民K歌网页版”“全民K歌电脑版”“全民K歌电脑版官网”“全民K歌下载安装”“全民K歌电脑版在线登录”(下称涉案关键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置顶位置显示为六间房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点击上述链接后均跳转至六间房公司运营的在线社交网站“六间房网站”。二原告认为,六间房公司将涉案关键词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二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六间房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六间房公司辩称,就二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六间房公司就涉案关键词的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亦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就二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六间房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涉案竞价排名行为具有正当性,同时二原告就同一涉案行为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重复诉讼;另外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六间房公司设置涉案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的行为,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六间房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中,以获得流量和交易机会的增加,进而获取商业利益,故属于在商业交流和交易过程中将涉案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的商标性使用行为,而非描述性使用。鉴于六间房网站向用户提供软件下载,且含有通过网络实时互动的在线社交功能,故与第9类及第45类的“全民K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服务。至于第42类(包括软件运营服务)“全民K歌”商标,软件运营服务的特点是由服务商提供相对统一的、模块化的软件服务功能,从而使用户省去各自独立搭建软硬件环境以及软件开发的成本,甚至不必再进行软件安装。本案中,就六间房公司提供的在线视频直播服务而言,无论是主播还是用户,无论是通过浏览网页还是使用专门的软件,所获得的服务均来源于六间房公司所搭建的直播服务平台这一软件系统。与软件运营服务[SaaS]具有类似的效果和特点,故属于类似服务。六间房公司在推广其网站和服务中对“全民K歌”的大量使用,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产生误认、混淆。因此,六间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涉案行为均已落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评判。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较高、涉案关键词累计展示和点击次数较高、推广平台较多、六间房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用较高等因素,判令六间房公司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一审宣判后,六间房公司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竞价排名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件,也是此类案件中涉及推广平台最多、支付推广费用最高、造成影响最大、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中,法院对推广用户使用涉案关键词进行推广的平台数量、推广用户支付的推广费用、涉案关键词的展示、点击次数等进行了最大限度地查明。鉴于涉案关键词在搜狗、360、必应三个搜索平台中的累计展示次数达15 834 734次,累计点击次数达885 830次,被告仅支付推广费用就达45万余元,而根据一般市场规律与常识判断,其由此所获得的各方面收益应当远高于其所支付的费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了300万元的同类案件最高赔偿数额。本案对于当前搜索平台常见的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推广用户侵权设置、展示关键词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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