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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深圳将明确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应表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昨日审议“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意见提出,国家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目前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尚未公布施行,如果深圳立法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可能会出现与国家立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战略,地方立法应当与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保持一致。
为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对《修正案(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表述作了技术性修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完善,明确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凸显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承办单位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考虑到在实践中,承办单位作为展会举办的重要参与方,明确其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确有必要,符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有利于形成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因此,《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承办单位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展会承办单位,以进一步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根据审议意见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还增加新的内容,包括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以下6种故意侵权行为可从重惩罚: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一)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三)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四)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
(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六)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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