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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过期食品掉包,这样的“职业打假”,过了!


虽然有争议,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然而,一些职业打假人却摇身一变,成了“职业索赔人”。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职业索赔人非法牟利不仅针对线下店铺,还盯上了网店:对待线下店铺,有的职业索赔人悄悄溜进去,偷偷放下准备好的过期商品,转脸就敲诈;对待线上店铺,他们抓住网店宣传语中出现的“极限词”,张口就勒索。职业打假人是如何变成非法牟利的“职业索赔人”的呢?
534件消费纠纷中 职业打假502件
职业打假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庭上,这一名词经常出现在商家的抗辩理由中:对方并非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职业打假人。
虽然近几年,包括北京在内,各地法院都出现过以原告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为由,驳回原告索赔诉求的案件,但在主流的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这一行为仍受到法律的支持。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以“职业打假”为关键词,以今年1月至8月为区间搜索发现,涉及职业打假的案件有23起,其中15起为原告胜诉,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或十倍赔偿,余下8起的结果虽然是原告退货,商家退款,但原因是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非因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胜诉了就能获得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职业打假成为一种“利润颇丰”的行业。也正因此,在涉及一般商品买卖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原告几乎都是职业打假人。
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了一组数据,该院去年共审理了一般商品买卖的消费纠纷534件,涉及“职业打假”的案件数量为502件,占九成以上。
然而,一些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想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纠纷,因为这需要他们拿出事实和证据,付出时间、精力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些人更愿意走“捷径”。
案例1
拿过期食品进超市调包 两名男子被公诉
今年7月3日中午,北京房山警方接到报警,男子李某、段某在房山区阎村某超市购物时与超市发生纠纷,李某、段某称在超市买到了过期商品,要求超市方进行赔偿。
“我们到现场后了解,李某、段某二人只买了一袋泡菜,因为已经过了保质期,他们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如得不到满意结果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走法律诉讼。”负责案件的侯警官说,相同的情况,又在当天下午出现在了另外两家超市,而买到“过期”商品的仍然是李某和段某。
这俩人打着“职业打假”的名号,其实目的就是为了敲诈勒索超市。
“每次买的东西并不多,都是一些小食品,为了得到最多赔偿,他们在结账的时候选择分别结算,一件商品出一张购物小票。”侯警官说,因为购买“过期”商品要求超市方赔偿,每单可以得到1000元的赔偿金,分别结账会让赔偿金额翻倍。
通过调取几家超市的监控录像,民警发现,李某、段某在进入超市后,有调包商品的行为,经过调查取证工作,7月8日上午,民警将嫌疑人李某、段某抓获,并在他们位于北京大兴区旧宫的暂住地查获大量过期小食品。
“这俩人就是专门针对大型超市进行敲诈勒索来获利,我们在嫌疑人暂住地查获大量已经过期的面包、火腿肠、酸奶等食品,都是他们用来在作案的工具。”侯警官介绍,经查,自2018年底至今,李某、段某等人已经作案13起,获利8万多元。
李某、段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目前二人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案例2
以举报为谈判筹码 男子因索要“顾问费”获刑
随着各地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今年,一批打着“维权”“打假”的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受到法律的惩处。
今年6月28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东以上海多家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为目标,以“虚假宣传”“食品卫生安全”“消防问题”等名义向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及消防部门举报,并以举报内容为谈判筹码,利用被害单位为维护经营希望不被举报、投诉或撤回投诉等心理,向商家索要“顾问费”,以打假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2018年8月20日,王某东至某公司索要钱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王某东共计敲诈所得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东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单位退出了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说上述两个案例中,针对线下商家的职业索赔行为有点“简单直接”,那么职业索赔人针对线上网店的招数,则动了更多的歪心思。
案例3
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三人被法院判刑
2018年上半年,淘宝店主李先生在一次宣传活动中,使用了“精选”这个宣传语。之后,有买家在李先生的网店下了订单,但没等发货就申请了退款。
李先生查看退款原因后发现,对方投诉产品使用“精”字打头的“极限词”夸大宣传,并称已向网购平台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对方在投诉详情里悄悄留下了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图片(PS过的照片)和一个QQ号。
所谓“极限词”是指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特意列明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按照《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店主,李先生虽然不清楚“精选”这个词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但他却知道违法的严重后果,于是他赶紧加了QQ,结果对方要2000元“封口费”。经过讨价还价,李先生付了800元。此后,李先生觉察到自己可能遭遇敲诈勒索,于是向警方报案。
2018年7月中旬,警方在金华市义乌、台州市温岭抓获陶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左右,陶某在经营自己的淘宝店铺时,被他人以商品描述中存在“完美”等“极限词”为由勒索钱款。这时,陶某知道了可以用“极限词”获利,遂找人学习了敲诈勒索钱款的犯罪方法。
截至案发,陶某等人仅在淘宝就向400余店铺勒索成功,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2万元不等。
建议
面对职业索赔 需要法规从源头治理
不同于职业打假存在一定的净化市场的作用,职业索赔人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完全的违法犯罪,不仅如此,众多的职业索赔行为也引发了另一个负面效应,那么便是浪费行政资源的恶意投诉,这让市场监管部门苦不堪言。
在9月3日举办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义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在深圳,一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杭州,有“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用法律从源头上治理职业索赔现象是必然选择。《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于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打响了限制“职业索赔人”为牟利而恶意投诉举办食品安全行为的“第一枪”。
该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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